1:哪些费用可以申报生育保险?
答: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分娩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2:职工发生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应该怎么做?
答: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于每月1至20日向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京医保发[2005]3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温馨提示:申报时间为每月1-20日,具体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后台回复“生育保险”即可查看,申报需填写的表格后台回复“材料下载”一键下载,打印复印均有效哦!
3:为什么产检检查无论花费多少最高都只能报销一千四百元?
答: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按照限额方式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限额标准支付。(京劳社医发〔2005〕62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京人社医发〔2017〕67号关于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馨提示:更多项目报销金额后台回复“报销比例”查看,以上所述报销比例适用于符合医保规定的医保内费用,为尽量避免损失建议您提交所有票据。
4:职工生育保险的医事服务费如何支付?
答:支付标准为:(一)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二)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三)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四)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京人社医发〔2017〕67号关于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5:产检费用可以分次报销吗?这一次没带全发票下一次可以补交吗?
答:不可以。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京劳社医发〔2005〕62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6:在外地分娩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京劳社医发〔2005〕62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7:做产检/分娩的时候没选这家医院为定点,可以报销吗?
答:不可以。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8:报销的钱款多久能到账?是打到个人账户还是单位账户?
答:如您申报成功,我中心审核完毕后会采用邮寄或窗口自取的方式将分割单返给您,在收到分割单后一周左右,由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将钱款汇入您单位账户。如您长时间未收到钱款,可持分割单至社保中心查询。如您未申报成功,我中心会为您出具详细的退单原因,您根据退单原因进行对应修改,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再次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