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如需复印病历,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受理复印病历资料所需证件: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用作核实,复印件我处留存一份)。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即患者及其代理人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
注意:委托书需患者本人及代理人双方签字。
三、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 三层3112病案室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00--17:00
四、复印病历资料委托书样本: